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23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甲方:拆迁人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 乙方:被拆迁人 房地产权证号 房屋承租人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坐落在路弄号室,房屋类型,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按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并同意与甲方按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根据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甲方应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元,其中价格补贴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六、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坐落在路弄号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价。 七、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为元,乙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后日内,即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 八、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元。 九、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八条的费用。 十、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即年月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十一、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乙方迁离原址时,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十三、乙方取得安置房屋后,应当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纳有关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 十四、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