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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常用文本格式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48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甲方:拆迁人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 乙方:被拆迁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号)。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村宅号,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乙方住房经评估公司(所)评估,其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若干规定》规定,区县政府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元,价格补贴元/建筑面积。 三、根据《若干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大写)元。计算方式如下: 四、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计人民币(大写)。 五、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天,即年月日前搬迁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搬迁。 六、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元。设备迁移费元。 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即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补偿款,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八、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交甲方。 九、乙方迁离原址时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建筑材料和甲方已给予补偿的棚舍和其他附属物,乙方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 十、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易地建房的,易地建房的土地坐落位置。乙方过渡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过渡费按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计算,合计元。过渡费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