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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27、上海心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上海影视制作中心不当得利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0-11-06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135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上海心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上海影视制作中心不当得利案 一审判决:心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影中心票据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4,725元;如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一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9元,由心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经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二、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上海影视制作中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2,209元,均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上海影视制作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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