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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天地方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域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568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原告: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民乐县城东门105号 法定代表:许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潭,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张掖市天地方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汽车东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俊 职务:总经理 原告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滨河公司)诉被告张掖市天地方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地方圆公司)域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与2008年7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杜学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安凤梅、代理审判员韩复兵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滨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东、杨潭,被告张掖市天地方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何俊及马时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滨河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84年,现为中国白酒工业100强,甘肃省60家重点企业之一。截止2007年底,总资产己达4.9亿元,员工1400多人,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17476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85877万元,上缴税金16268万元,对当地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现拥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20余个,酿酒基地3处,白酒研发中心1个,工艺、产品研发实力雄厚。经过20多年的持续创业,现己形成了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科一体化的发展格局,滨河公司已成为当地工业企业的一面旗帜。20多年来,滨河集团先后荣获“全国食品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全国轻工业系统先进集体”、“甘肃省优秀企业”、“甘肃省纳税先进集体”、“甘肃省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张掖市花园式企业”等上百项荣誉。原告的核心产业是白酒和葡萄酒,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2万吨和1万吨。原告在具有显著地域优势的甘肃张掖、四川蒲江和贵州茅台镇均建有优质原酒酿造基地。是目前全国唯一能够生产浓、酱、清等不同香型酒的企业,其生产工艺达到全国白酒行业领先水平。其中“九轮发酵工艺”的三大关键工艺己申报或获得国家专利。滨河牌系列产品是西北荣获“中国工业品牌500强”的酒类品牌之一,滨河牌白酒是第一个获得“甘肃省名牌产品”的白酒品牌,滨河国风牌葡萄酒也是甘肃唯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红酒品牌。滨河牌系列产品畅销全国12个省市,其中九粮液、九粮国风、国风葡萄酒于2006年成功入驻北京钓鱼台国宾馆,成为国家宴饮品牌之一。 “滨河”商标已三次被评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原告十分注重“滨河”品牌的建设与保护。1987年7月2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滨河”商标注册申请,1988年5月20日,原告取得了“滨河”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类别为第33类(酒),注册号为314446号。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滨河”牌系列白酒以其优良的品质和完善的服务获得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具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进一步保护“滨河”品牌,1987年至2008年间,原告一方面对“滨河”商标在企业涉及的所有业务领域的7个类别进行了8件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围绕“滨河”商标在第33类申请了近60件商标。 原告为了宣传其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滨河”商标的品牌价值,在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市场营销推广费用1亿多元人民币,对“滨河”品牌的产品进行广泛宣传,使“滨河”商标成为了同行业知名商标,在全国消费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同时,原告为了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扩大和延伸原告“滨河”商标的驰名度,2000年7月申请注册了包含“滨河”商标的“www.滨河.com.cn.”等相关域名,创建了“滨河”网站,并为此制定了详尽的网上营销和宣传计划,投入大量成本进行操作。原告通过对这些域名的投入和经营,使得原告的“滨河”商标在网络上有了广泛的影响和声誉。伴随着原告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告的销售网络和市场也急剧扩张。到2007年12月31日止,原告已在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500余家销售公司和连锁网点。随着原告对“滨河”牌酒类产品持续不断的宣传,以及对产品质量精益求精的追求,原告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使得原告的销售额不断攀升,给国家上缴的利税也逐年增多。原告2007年营业额达2亿元,为国家上缴利税1531万元。由于原告优良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以及几千名员工的不懈努力,使“滨河”的产品已经成为白酒行业的驰名产品,原告“滨河”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滨河”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全国范围内的假冒侵权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同时也出现了“滨河”商标被恶意侵权、盗用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原告积极组织了相关维权打假活动。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滨河.中国”和“www.binhe.gs.cn”域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在先注册且驰名的“滨河”商标的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滨河”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和甘肃著名商标的声誉,客观上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在广大消费者中给原告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起市场混乱,并损害了原告公司的经济利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的第314446号“滨河”注册商标按中国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同时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注销“www.滨河.中国”和“www.binhe.gs.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被告张掖市天地方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张掖市天地方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的“滨河”注册商标与被告的“滨河”域名所蕴涵的理念不同;2、原告与被告企业性质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被告的“www.滨河.中国”和“www.binhe.gs.cn”域名是通过合法途经申请注册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同时,由于这些域名刚刚注册,被告还没有利用其进行经营活动,对原告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原告的“滨河”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是否应作为驰名商标来保护? 2、被告是否在主观上故意抢注“www.滨河.中国”和“www.binhe.gs.cn”域名,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3、被告是否向原告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 原告滨河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举出如下八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1-1、证据名称:原告概况,历史沿革。证据内容:企业登记历史档案和原告简介。证明目的:原告的历史发展概况。1-2、证据名称:滨河公司法人身份文件。证据内容:滨河公司的各类资质证书。证明目的:滨河公司的法人身份。1-3、证据名称:原告组织结构。证据内容:组织结构图。证明目的:原告的组织结构状况。1-4、证据名称:分支机构证明文件。证据内容:分支机构的资质证明。证明目的:原告所拥有的分支机构。1-5、证据名称:研发机构设置情况:证据内容:研发机构简介。证明目的:原告研发机构设置情况。1-6、证据名称:原告与大型科研单位的合作情况简介。证据内容:情况说明。证明目的:原告的科研实力。1-7、“滨河”商标的产品简介。证据内容:产品简介及技术说明。证明目的:原告的产品种类。 第二组证据:“滨河”商标注册证明及持续使用的证据材料。2-1、证据名称:滨河”商标策划设计的情况介绍。证据内容:商标创意说明。证明目的:原告系“滨河”商标的策划者和设计者。2-2、证据名称:“滨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据内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原告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滨河”商标。2-3、证据名称:注册的其他商标注册证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据内容:商标注册证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目的:原告其他商标的注册及保护情况。2-4、证据名称:“滨河”商标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明材料。证据内容:各个历史时期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协议等。证明目的:原告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滨河”商标的情况。2-5、证据名称:企业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证据内容:原告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证明目的:原告非常重视企业的商标使用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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