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江西省萍乡金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许自然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57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金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萍乡市下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茂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炳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自然,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醴陵市嘉平长石粉厂业主,住醴陵市立三路五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汤勇,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醴陵市教育局公务员,住醴陵市左权路。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邓光泽,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南昌铁路局华路监理公司职员,住江西萍乡市后埠街五里井。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等。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江西省萍乡金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诉称:专利权人袁茂豪于2000年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硅石英粉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2003年5月7日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0107107.6,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是:1、一种高硅石英粉的生产方法,其工艺流程石英原矿的精选-装窑-烧结-分选-球磨-筛分-成品,其特征是采用倒焰窑烧制而成。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其烧成温度为1480一1600摄氏度,保温4-10小时。2003年5月8日,专利权人袁茂豪将该专利许可原告金宇公司独占实施。被告许自然经营的醴陵市嘉平长石粉厂未经原告金宇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专利方法生产高硅石英粉,并予以销售,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许自然停止使用“一种高硅石英粉的生产方法”生产高硅石英粉,没收库存产品,赔偿原告金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许自然辩称:原告金宇公司的起诉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被告对原告金宇公司申请的“一种高硅石英粉的生产方法”专利表示质疑,将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复审结果;二、被告生产石英粉的倒焰窑内部结构及石英粉的生产流程均与原告金宇公司专利方法不相等同,不构成侵权;三、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金宇公司丧失诉讼请求权;四、被告没有对原告的信誉、生产、销售及经济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原告要求赔偿侵权损失2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1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自然从即日起停止使用“一种高硅石英粉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7107.6)生产高硅石英粉。若有违反,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