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甘建国与湖南普沃尔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202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9KB
文件简介:原告甘建国,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中联科技园小区9栋403号。 委托代理人刘茜,女,1959年6月1日出生,系甘建国之妻,住长沙市岳麓区中联科技园小区9栋403号。 委托代理人郭晓浩,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路社区众鑫建材市场9栋102号。 被告湖南普沃尔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闫加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勇,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长沙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闫加茂,男,1947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沙坪村安坡组149号。 第三人闫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系第三人闫加茂之子,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沙坪村安坡组149号。 原告甘建国因与被告湖南普沃尔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沃尔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11日,本院依法追加闫加茂、闫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8年8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甘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茜、被告法定代表人闫加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勇、第三人闫加茂、闫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按照工商部门专利权入股、企业变更登记的程序要求,于2006年8月23日签订了一份《投资人入股协议》。原告当即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三项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被告,并一直履行合同规定的各种义务,被告本应认真履行合同,立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使原告具有企业合法股东地位,使专利技术真正合法地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被告主观认为,专利一经著录变更登记,自己已经成为专利权人,无需再考虑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再承认原告应有的企业股东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拒绝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拒绝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且对外宣称,自己已经是合法专利权人,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将(1)专利号为 ZL00224972.3 名称为挤压粉磨机,(2)专利号为ZL200520051336.7名称为一种重块加载缓冲机构,(3)专利申请号为 200510031847.7 名称为重块加载缓冲机构三项专利权的权属裁定为原告的名下,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和有关专利文件。 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解除2006年8月23日签订的《投资人入股协议》;(2)请求将三项专利权的权属裁定为原告的名下,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和有关专利文件。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6年8月23日签订的《投资人入股协议》,证明合作双方的权益及义务。 2、挤压粉磨机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号为00224972.3,证明专利权已属于被告及过户日期。 3、一种重块加载缓冲机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号为200520051336.7,证明专利权已属于被告及过户日期。 4、申请号为200510031847.7和200520051336.7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一种重块加载缓冲机构和重块加载缓冲机构说明书,证明该专利是完全运用教学力学基本原理所完成的设计方案。 5、关于重块加载缓冲机构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备忘录,证明该专利先被被告申请,后通过正当手续理清,改为原告的专利申请。 6、申请号为2003301062499.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被告以不合理合法的手段将本应属于原告的专利据为被告己有的知识产权,原告完全没有权利。 7、申请号为200510031703.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证明该专利先被被告申请。 8、2006年9月22日手续合格通知书,证明原告专利过户给被告的日期,专利局发出通知。 9、编号为TF-0501-18销售合同,证明湖南普沃尔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从2005年1月18日开始向江苏恒盛化肥有限公司销售专利产品JM80普沃尔磨机和PD60打散机。 10、编号为HG-JH-E-220-01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湖南普沃尔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JM65磨机。 11、原告撰写的《高压对辊粉碎的微分剪切理论及数学模型》一文,证明原告对该项目研究达国际先进水平。 12、2006年5月10日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证明原告的产品技术完成了最后验收。 13、2007年7月24日关于解除《投资人入股协议》的通知,证明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后,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通知了被告。 14、2007年8月1日关于解除《投资人入股协议》的催告函,证明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通知了被告后,被告派律师与原告进行了交流。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签订了《湖南普沃尔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补充协议》和《投资人入股协议书》,明确规定了三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全部变更为被告湖南普沃尔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有关的责、权、利由被告承担和履行,原告以专利技术作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至被告之日起,以相关技术成果及专利为基础技术研发的产品,均系职务发明;(二)职务发明专利应归被告,ZL2005200513367名称为一种重块加载缓冲机构和ZL2005100318477重块加载缓冲机构实用新型专利都是使用被告厂房、设备、资金、人力等研制发明,本应以被告名义申请专利,而原告手段卑鄙,获取个人名下;(三)专利年费支付系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有一种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入股关系,所有专利以补充协议和投资人入股协议为前提,专利经约定更名为被告,每年专利年费由被告支付;(四)无形资产比例分配,说明原告无权要求三项专利权属为其名下,更无权索回所有技术资料和有关专利文件;(五)原告以无形资产入股,将专利作为入股条件,而没有提供会计事务所评估资料,本案不是专利权属纠纷,而是一个合同纠纷,原告不能按约履行,使专利至今仍未变更为被告;(六)合同签订后,被告投入了300余万元,并有大量产品不合格,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提出毁约要求将三项专利权的权属裁定为原告名下,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和有关专利文件,被告投资入股后前期投入资金和损失原告怎样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不符合起诉条件,更为严重的是有损被告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