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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沈阳农大种子有限公司与杜鸣銮、徐锦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488 |
文件页数: | 1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4KB |
文件简介: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76号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农大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丙功,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9—6号。 委托代理人:孟彤,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杜鸣銮,男,193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沈阳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古井路107—2号富友家园15号楼421号。 被告(反诉原告):徐锦,女,193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址同上。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农大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大种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杜鸣銮、徐锦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杜鸣銮、徐锦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于200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大种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彤、吴丙功、被告杜鸣銮、徐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大种子公司诉称:2002年5月1日与6月1日,农大种子公司与被告杜鸣銮分别签订了两份《“沈农87”玉米品种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5.1协议》与《6.1协议》),被告将“沈农87”品种权有偿转让给原告,品种权双方共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不允许转让给第三者,只有原告开发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品种转让费30万元,并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收益分成款共计50万元。但被告擅自向其他方转让‘沈农87’亲本,并且擅自将“沈农87”品种权的名称变更为“杜玉87”,构成严重违约。被告杜鸣銮与徐锦系夫妻关系,二人之间的行为互为表见代理。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沈农87”品种权转让费30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被告继续履行《5.1协议》与《6.1协议》,责令被告停止违约行为;4、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及调查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5.1协议》;2、《“沈农87”玉米品种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2006年3月6日);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是“沈农87”玉米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不能向第三方转让“沈农87”玉米品种权,原告独享“沈农87”玉米品种的经营开发;3、《收条》(5份);4、品种权年费收据(4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支付品种权转让费、利润分成款、缴纳品种权保护年费的合同义务;5、被告与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的《杂交玉米新品种合作开发合同》;6、2004年4月30日被告与辽宁南北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公司)签订的《玉米杂交种沈农87授权生产、经营协议书》;7、2006年被告与沈阳市新城子区种子公司、沈阳金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签订的《杜玉87(原沈农87)转让协议》;上述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的相关事实及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还30万元品种权转让费,同时证明被告获得违约收入,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8、网页资料(6页),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