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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汉南农业大学与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661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并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男,回族,1980年9月1日出生,河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 委托代理人王同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新建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翟卷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金荣,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昔阳县种子公司副经理,住昔阳县新建路179号。 委托代理人马剑军,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省农业科学院干部,住太原市长风街2号。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与被告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河南农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王同良,被告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金荣、马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诉称,自2004年以来,被告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先后从甘肃等地大量购进原告经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权(国审玉20000012)的豫玉22号(又名豫单8703)玉米新品种,分装后公然以“乐玉”牌22号玉米杂交种对外销售。其又不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印制外包装袋和袋内标签。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极大的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的扰乱了农作物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同时也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使原告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乐玉”牌22号玉米新品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3、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第六年度年费缴纳凭证。以此证明原告享有合法有效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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