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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刘新亮与候红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95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晋中中法民初字61号 原告:牛新亮,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和顺街25号。 委托代理人:梁保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红梅,女,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榆次区东赵乡上戈村村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巩海,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新亮与被告侯红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新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保元、被告侯红梅的委托代理人巩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新亮诉称,“孙二娘”火锅源于1997年,原由太原瑞龙孙二娘餐饮公司在太原食品街经营,因其锅底、汤料、辅料等与众不同,“孙二娘火锅”逐渐成为太原及周边地区餐饮业中的知名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2000年9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孙二娘”服务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20日。2004年9月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 准,原告依法受让了“孙二娘”注册商标。此后,原告在继续提高“孙二娘火锅店”服务质量和口碑效应同时,对各地出现的擅自使用和假冒使用“孙二娘”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维权。原告了解到被告自2001年至今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一直以“孙二娘”作为其服务商标和字号在榆次区经纬路经营火锅店,误导了相关消费者,获取巨额非法利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声誉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孙二娘”的侵权行为,并立即拆除其店外具有侵权内容的字号广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47000元、名誉损失3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侯红梅辩称,被告从2001年初开始经营火锅店,所用店名为经工商局登记的“榆次明生串串香火锅店”,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合法依据,应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孙二娘”文字商标注册于2000年,商标注册证号第1448754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饭店,注册人为太原瑞龙孙二娘餐饮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20日。2004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448754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原告牛新亮。被告侯红梅为榆次明生串串香火锅店业主,其火锅店的经营场所在晋中榆次区经纬路。2004年4、5月份开始,侯红梅在其经营场所门面装潢使用了“孙二娘明升酒家”、“孙二娘串串香火锅店”牌匾。原告发现被告使用上述招牌进行火锅店经营后,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于2007年5月26日,委托晋中市公证处对位于榆次区经纬路的“孙二娘明升酒家”的经营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显示由被告经营的火锅店使用的是“孙二娘明升酒家”牌匾。原告向公证处交纳了证据保全公证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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