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03-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25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2006-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