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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1993-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26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化工部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例所称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 化工部设立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和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尚未在中国销售的,是指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尚未通过合法的商业渠道在中国农药市场上流通过。 条例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中华正达化工法律事务中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