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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9-05-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08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