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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08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8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财政、民政、市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审计、监察、广电、供电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和承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户应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产局的领导下开展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 (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核拨委托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培训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从业人员; (四)审核物业服务费补助,负责办理房型调整和退出管理工作; (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工作; (六)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的公开招租和委托管理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