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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94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解决本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向本市无住房家庭提供的,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住房办)负责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建设与管理局是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物价、侨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保障性商品房以经济适用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并实行统一装修。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具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 (二)无房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