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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10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