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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52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旅游市场开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为我市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设立旅游重大策划创意奖。 对成功实施有效推介张家界旅游形象的重大创意策划,并产生重大市场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重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设立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一)对开发韩国市场,年接待量达到4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二)对开发香港、澳门、台湾市场,年接待量达到2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三)对开发东南亚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超过1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5000人再奖励1万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