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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72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加大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查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本市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交通局、各镇(街)交通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讯地址; (二)举报人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举报的非法营运经查证,情况属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非法营运者送达违法违章通知书,并按照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摩托车奖励20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非法营运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为查处同一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必要帮助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镇(街)两级财政进行安排,各负担50%。 第七条 各镇(街)交通分局在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完毕后,应向举报人出具奖励证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自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送交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将复印件送当地“治摩”办备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