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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667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二)以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边缘群体; (三)个人自付、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