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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1-2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67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二)以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边缘群体;   (三)个人自付、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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