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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3-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238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19号 【发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国务院令第51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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