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1983-11-0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814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3]176号 【发布日期】1983-11-09 【生效日期】1983-11-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3〕176号) 现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无线电泄密情况的通报》(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无线电设备的严格管理,是防止泄露国家机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今后,除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专业生产、经销单位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私自经销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无线话筒等设备。对未经批准私自经销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召开内部会议或传达保密文件等使用无线话筒造成泄密的,要给予会议组织者或主持者以纪律处分。对利用无线话筒窃密进行破坏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 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 (京无字〔83〕第54号) 市人民政府: 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无线电泄密情况的通报》(京政发〔1982〕125号)以来,多数单位组织了传达贯彻,但也有少数单位领导对这一工作不够重视,不少商店仍违背规定,继续销售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和无线话筒等;不少单位未经批准即购买使用这些设备。一些单位使用这类设备泄密情况比较严重,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和科研等机密内容的失密事件,已发现九起,如钢铁学院高教研究室工作人员杨宁、魏新等,六月十五日参加市计委、市高教局召开的内部工作会议时,私自安装无线话筒录音,将无线话筒遗忘会场,会后,这个无线话筒曾连续十一天向空中播放话音信号;北京铁路分局第二建筑段党总支书记伊燕清,九月十五日在该段内部会议上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传达市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等,这个无线话筒发射的话音信号传播距离半径达五百米以上。为了贯彻落实125号通报精神,纠正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混乱现象,维护首都空中电波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市属各商业主管单位,对通报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未组织传达的,应迅速补行传达,切实落实到基层商店;已进行传达和部署的,要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于十二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了严格控制使用无线电台设备,今后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统由北京市百货大楼负责经销,属于收购查收旧的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由信托公司所属东单贸易信托商店销售,经销设备品种、型号、功率及频率范围,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其它商业单位,包括市、区、县属生产服务总社、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等所属商业网点,一律不得经销此类商品。对拒不执行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规定或未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销售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的商店,由各主管单位责令停售,并追究商店领导人的责任;购买单位可以退货,经济损失由商店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查封货柜和库存商品,严肃处理。 二、生产、引进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必须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原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1978〕297号文件《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无线电管理规则>的通知》)。其中国产设备必须附有电子工业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或许可证;引进产品不得低于国内现行“80系列”技术标准,并须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凡不符合上述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各生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