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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进出口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1970-01-01 08: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5967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3KB
文件简介:进出口条例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定名为进出口条例。  第二条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航空托运单”及“空运提单”指以下性质之任何文件--   (a)具有飞机之东主、经营商、租用人、获授权之代理人或机长之签署;及   (b)详列飞机运货合约之细则;   “飞机”指因空气之反映力而在大气层中得到支承力之任何机器;   “获委任人员”指由署长根据第四A条而委任之人士;   “转口物品”指下列情况之物品--   (a)仅为转口输出而输入香港;及   (b)在港全部时间内,均停留于运其抵港之船只、飞机或车辆上;   “获授权人员”指获总监根据第四条授权之人士;   “提单”指具下列性质之文件--   (a)文件由下列人士签署--   (i)船只之东主、租用人、代理人或船长;或   (ii)车辆之东主、租供人或主管人;及   (b)详载船只或车辆托运货物合约之细则;   “货物”指输入或输出之任何物品,但下开物品则除外--   (a)输入或输出该物品之船只、飞机或车辆所需之器材、补给品或燃料;   (b)此等船只、飞机或车辆之工作人员或乘客日常所需之食物及其他供应品;   (c)此等船只、飞机或车辆之工作人员或乘客私用之日常所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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