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进出口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967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3KB |
文件简介: | 进出口条例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定名为进出口条例。 第二条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航空托运单”及“空运提单”指以下性质之任何文件-- (a)具有飞机之东主、经营商、租用人、获授权之代理人或机长之签署;及 (b)详列飞机运货合约之细则; “飞机”指因空气之反映力而在大气层中得到支承力之任何机器; “获委任人员”指由署长根据第四A条而委任之人士; “转口物品”指下列情况之物品-- (a)仅为转口输出而输入香港;及 (b)在港全部时间内,均停留于运其抵港之船只、飞机或车辆上; “获授权人员”指获总监根据第四条授权之人士; “提单”指具下列性质之文件-- (a)文件由下列人士签署-- (i)船只之东主、租用人、代理人或船长;或 (ii)车辆之东主、租供人或主管人;及 (b)详载船只或车辆托运货物合约之细则; “货物”指输入或输出之任何物品,但下开物品则除外-- (a)输入或输出该物品之船只、飞机或车辆所需之器材、补给品或燃料; (b)此等船只、飞机或车辆之工作人员或乘客日常所需之食物及其他供应品; (c)此等船只、飞机或车辆之工作人员或乘客私用之日常所需物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