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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6-05


2024-07-2-033-001

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

保护

 

 

关键词 民事 遗赠扶养协议 老年人 尽责扶养 遗赠

基本案情

被扶养人李某(女)于2020年3月死亡,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母亲为胡某。李某生前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一子吴某。第一任丈夫去世多年后,李某与陈某再婚,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 与陈某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2019年开始,李某因身患多种疾病而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李某遂求助儿子吴某,但吴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李某随后找到前夫陈某求助,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陈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李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李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陈某。胡某在《协议书》在场人处签字捺印。同日,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出具(2020)金盾见证第0111号《见证书》,证明李某、陈某于2020年1月11日在《协议书》上签名。

签订协议后,陈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李某离世。陈某处理完李某的 丧事后,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吴某主张李某名下房屋应当按照 法定继承处分,故拒绝协助陈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陈某遂以吴某 等为被告、胡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1)桂0205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陈某受遗赠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宣判后,吴某、胡某以陈某未按《协议书》履行对李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为由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 出(2022)桂02民终31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吴某以《协议书》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未按《协议书》履行对李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为由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桂民申772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是陈某能否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其一,关于《协议书》效力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 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 定将其财产死后赠与陈某,由陈某对其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协议书》系李某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具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吴某、胡某主张该协议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李某已撤销该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

    其二,关于陈某能否取得李某名下房屋的问题。吴某、胡某主张陈某未 尽心尽责履行合同义务,李某生病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其亲属、朋友照顾居多,大部分医疗费用是向胞弟李某忠借款或亲属资助,李某从签订协议至去世仅两个月,陈某短短两个月就得到价值百万的房屋,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由法定继承人补偿陈某费用支出。但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陈某对李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事、骨灰寄存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履行了对李某的安葬义务。且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并未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李某进行照顾,《协议书》中亦约定在受遗赠房屋登记到陈某名下后,由陈某负责偿还李某忠为李某治病所支付的款项。故吴某、胡某主张陈某未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 予支持。吴某作为李某的儿子,在李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李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陈某对 李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李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有权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裁判要旨

1.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 的权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33条、第1158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6条、第31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21)桂0205民9179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5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桂02民终317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2022年7月18日)

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桂民申772号民事裁定(2023年5月8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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