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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组织考试作弊罪 情节严重 组织考生跨省作弊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网上发布涉及高 考的作弊信息。之后,广东、山东、贵州、湖北等地多名考生联系何某 豪。高考前期,何某豪将支付了费用的12名考生拉入作弊使用的聊天群 ,以便考试时发送答案。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通过手机拍摄高考试题后 传给何某豪,何某豪等人解题后将答案通过聊天群等方式发送给相关考 生,何某豪收取费用共计1万余元。何某豪、彭某林、聂某武先后被公安 机关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案发后 ,何某豪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经查,由于手机被没收、考场信号屏蔽 等原因,多数案涉考生未能成功获取答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犯组 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考 生跨省作弊,属于情节严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 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千元不 等,并对被告人彭某林适用缓刑。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被告人何某豪等人通过网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进 行考试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在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虽然案涉考生涉及广东、山东、贵 州、湖北等多省考生,但均未进行跨省考试,不存在考生的跨省流动 ,不应认定何某豪等人具有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 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尽管参与作弊的考生涉及多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考生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的,不 属于“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
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刑初60号刑事判决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