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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信托被判处罚金一千万元 德隆系金新信托201亿元非法巨款是如何揽存的?
发布时间:2006-08-21
金新信托被判处罚金一千万元 德隆系金新信托201亿元非法巨款是如何揽存的?
金新信托被判处罚金一千万元 德隆系金新信托201亿元非法巨款是如何揽存的?
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7日电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3月6日有了一审结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单位罚金1千万元。被告人何贵品、王宏、辛梅、唐明、逯晓红、王甲、庞勇、于景海、韩军、彭涛、王平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到1年不等的刑期,同时各被告人还被处以50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

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大概用了一周的时间。3月6日上午法院进行宣判时,法官仅宣读判决书就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因为判决书长达34页。

对一审判决结果,除被告单位金新信托、被告人何贵品、王甲、庞勇表示要考虑是否上诉外,其余人均表示不上诉。 (新疆经济报 记者孙瑞红)

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7日电 “德隆系”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元,目前仍有42亿元未能兑付。3月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及11名个人均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案情日渐明朗,事先为外界猜测颇多的非法巨款的神秘面纱被逐一揭开。

  金新信托:步步成长的“德隆系”麾下干将

作为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炒作股票、兑付客户到期资金的主要资金渠道之一,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看似偶然,却也在必然之中。

金新信托前身为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3月经股份制改组,变成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专业银行不得投资参股的规定,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脱钩。此事被新疆德隆原董事长唐万新知道。为了能接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使其作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唐万新结识了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何贵品,并多次协商接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事宜。

1996年9月,新疆德隆参股新疆屯河,成为新疆屯河的股东之一。同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将所持有的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股转让给新疆屯河。

1997年,新疆德隆原董事长唐万新通过新疆屯河正式入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采取私下受让股权和增资扩股、虚假出资等方式,逐渐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亿多元,并于2002年6月25日重新登记,其经营范围也随之扩大。

在此期间,金新信托也从“德隆系”麾下一名“融资”小将变为悍将。业内有人这样评价:“如果没有金新信托,新疆德隆会找另外一个同类物代替它。”

  201亿元:“融资”还是“圈钱”?

自1997年金新信托成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后,一场大规模的“融资”行动也由此开始。到底是“融资”还是“圈钱”?随着法庭举证、质证逐渐深入,其神秘内幕也暴露于世。

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在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唐万新,金新信托原董事长何贵品,金新信托原总经理王宏等人的决策、纵容、指挥下,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金新信托在与企业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合同时,又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固定收益率;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承诺保本付息,采取高息揽存和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广泛发展不特定客户吸收资金,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金新信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新疆德隆和上海友联炒作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股票和兑付客户到期资金。

“这是圈钱、敛财!”事后有债权人这样评价。

当然,金新信托的行为并非一点漏洞都没有。1997年9月18日至1998年2月24日,金新信托违法开展自然人信托业务被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发现,责令金新信托原董事长何贵品、总经理王宏等人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金新信托给予处罚。

然而,处罚并未见到成效。2001年,唐万新等人决定成立上海友联对德隆所属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同年6月5日,由金新信托、原重庆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了上海友联,金新信托在上海友联的指使和操纵下,继续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新疆华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新信托进行审计时发现,1997年后的7年间,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仍有42亿元资金未能兑付。

  42亿元损失:谁来赔?

金新信托案的审理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长达6天的连续庭审中,每天都有200多人旁听,其中不乏与金新信托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损失谁来赔?

新疆见义勇为基金会便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为了破解基金来源之困,基金会将600多万元投入金新信托,谁料却石沉大海。说起这件事,基金会的有关负责人仍叫苦不迭。

2005年9月22日金新信托案开庭时,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指派资深公诉人和资深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案卷共有4叠,每叠都有半米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多达18人,法院的判决书更是长达34页,其案情之复杂由此可见一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和被告人何贵品、王宏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罚金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贵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9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责令金新信托对造成经济损失的42亿元未追回的部分予以退赔。这一点,让不少债权人看到一点点希望。(记者贺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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